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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七


时间:2018-08-13 22:32:54  来源:  作者: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简要释义】

  这几类商品或者服务涉及一些特殊领域,专业性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判断广告内容是否违法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此类广告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影响较大,在实践中较为容易出现问题,一旦这类违法广告发布出去,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需要在发布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建立防范机制,尽量将涉及这几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广告杜绝在发布之前。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简要释义】

  按照本条规定,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的发布前审查程序是:

  1.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广告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应当根据不同的特殊商品和服务,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广告主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真实。

  2.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本法除了规定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外,还授权行政法规对发布前审查作具体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于违法的广告内容,应当作出不批准的审查决定。

  3.广告审查机关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之后,无论是批准还是不予批准,都应当作出一个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简要释义】

  根据本法,需要发布本法规定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广告审查。获得审查批准文件的,广告可以发布,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予批准的,则不得发布,也不得因没有审查批准文件而制作虚假的审查批准文件;如果相应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广告内容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或者重新申请,而不应擅自在审查文件上进行变更、变造;如果其他人有取得审查批准文件需求的,应当由需求方作为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审查。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简要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以下几项:

  1.现场检查权。2.询问调查权。3.要求限期提供证明文件。4.查阅、复制权。5.查封、扣押权。6.责令暂停发布权。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简要释义】

  大众传播媒介主要是指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能够从发布环节对广告活动进行把关,是必要的,也是较为有效的。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简要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本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有关场所、接受询问调查,按期提交有关证明文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甚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简要释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有可能涉及、了解被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主体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往往会对商业秘密拥有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造成经济损失。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简要释义】

  一、对违反本法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方便举报,本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即无论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还是有关主管部门,均应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除传统的电话、信箱外,还可以包括电子邮件地址,以进一步方便投诉、举报。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加强广告监管、强化广告监管部门的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实行问责。

  三、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无论是对违反本法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还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和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均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简要释义】

  治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虚假广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除了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外,还需要社会监督。因此,本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依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要释义】

  一、关于虚假广告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格追究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关于发布虚假广告行政责任的构成

  虚假广告的素材一般是由广告主提供的,虚假广告所要达到的效果的要求是由广告主提出的,虚假广告内容也主要是由广告主决定的,可以说广告主是虚假广告的源头,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首先应由广告主承担。同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为虚假广告最终得以发布提供了便利、创造了条件,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关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具体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的,首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如以同一媒介、同一方式再发布更正性的广告或者声明,以消除虚假广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

  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本条第二款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即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作出特别规定。

  四、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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